0711-5909893

政策宣传
关于做好2014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2014-09-29 09:27:01 来源: 作者: 【 】 浏览:346次 评论:0
                                            中储粮鄂〔2014〕148号
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农业局、粮食局、物价局,有关农发行市州分行、省直管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
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湖北省定于2014年9月28日在全省16个地市79个县市启动中晚籼稻(以下简称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2104号)(以下简称《预案》)精神,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共同确定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企业171家,实际设置收购和储存库点708家(详见附件2),由相关直属企业统一贷款,按国家规定的质价政策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工作,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对粮食收储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做好今年的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国内粮油市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中储粮、粮食局、农发行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中储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及粮食收储企业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操作规范。
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及执行时间
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8元,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
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截止2015年1月31日。在《预案》执行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密切监测中晚稻市场价格,及时向直属企业提供中晚稻市场价格信息,在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直属企业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并向分公司报告,防止抬级抬价收购,切实维护市场收购秩序。
三、切实做好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中储粮直属企业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按照《预案》规定,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中,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委托收储企业和实际储存库点、共同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共同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共同签订代储保管合同,共同组织验收入库、共同进行违规纠正,共同对本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
(一)收储库点设定原则、条件和报批程序。根据《预案》规定,收储库点布设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进行。参与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企业(含库点)应当具备《预案》规定的相关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得作为委托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
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按照《预案》和国粮检〔2014〕124号文件规定,对委托收储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共同审核推荐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企业和实际储存库点,并上报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同时,要将拟定委托收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复印件、农发行贷款资格证明,特别是三年内从事中央储备粮油和政策性粮油相关业务无违规违法记录证明和资产及担保能力状况等相关收储资格审核资料一并上报,并附加直属企业、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拟安排的驻库监管人员名单。对没有能力监管的库点,不得设点收购。
鉴于省内主产区一些国有粮站有完好仓容但不具备独立法人和农发行开户资质的情况,为最大限度完善收储布局和利用仓容,方便农民卖粮,分公司经与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共同协商,对不具备法人和开户资质、但有完好仓容的国有粮站作为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实际储存库点,由其具备委托定点资质的上级单位作为委托收储企业,在该粮站设点统一组织开展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并统负全责。即委托收储企业要对所属实际储存库点最低收购价收购中的政策执行、统计数据报送、收购资金和相关费用使用、入库粮食数量和质量把关、安全生产以及储粮安全、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等承担主体责任。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落实驻委托收储企业(含实际库点)专人监管,联合组织片区内巡查,督导各项政策、制度、管理的落实。
在收购过程中,如出现收储矛盾突出、不能满足农民售粮要求等情况,由相关地市粮食局会同当地农发行和直属企业共同研究提出建议,报送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和分公司会商确定解决办法。协商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共同研究,统筹考虑收购量与仓容量、库点布局与农民售粮需要、企业监管能力与委托企业数量相匹配等情况后,从各地上报的拟定库点中,选择确定参与收购的委托收储企业和实际储存库点, 报总公司、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有关直属企业、地方粮食局及农发行要督促已设立的委托收储企业按要求做好收购工作,确保收储安全。委托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库及公布的所属实际储存库点收购,不得再委托其他企业收购、设点延伸收购或租仓收购。
直属企业要按照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与委托收储企业签订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购合同,明确管理要求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盖章。要切实把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履约保证金等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并实行县内委托收储企业联保,强化有效制衡和合同约束力。受委托的企业应提供与收储量相适应的有效的财产抵押,并向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20元/吨,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以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及直属企业可免交。禁止关联企业间的互保,直属企业不得为任何委托收储企业提供担保。直属企业要将收取的保证金专户存入农发行,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
(二)收购资金及保管费用。委托收储企业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中晚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企业,保证收购需要。农发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对于没有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款及时划转到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直属企业要按照“一次审批、多次发放”的原则,结合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分批预付,保证委托企业收购需要。预付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委托企业1天收购所需的资金量。委托收储企业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的粮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收购贷款挪作他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严密监督和检查收购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切实防范资金风险。要进一步加大非现金结算力度,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直属企业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临时性资金闲置,要及时归还贷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和资金安全风险。要严格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对验收质量不合格或企业违规而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统计的,由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三家共同负责追回全部粮款,扣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各地农发行要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并依据收购进度发放贷款,杜绝盲目、超过正常需要发放铺底资金和后续贷款,避免相应贷款利息无财政补贴,从而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财务费用;特别是要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的资金供应管理工作,采取有效合规的措施,确保收购资金供应不断档。
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费用为0.025元/斤(含县内集并费),由直属企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企业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为0.02元/斤,其余0.005元/斤要统筹安排用于县内集并、收购验收的相关费用及收购所需的设备设施购置等开支。委托收储企业的中晚稻保管费用补贴按照94元/吨、年标准,以实际储存月份进行拨付和清算。直属企业租仓收储的企业按签订的有效租仓管理协议确定的有关事项执行。
要规范保证金管理,政策性粮油出库后,按出库进度返还履约保证金。对完全履约的,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三)统计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统计、市场信息是国家有关部门和总公司了解市场、掌握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科学决策以及委托收储企业计提有关费用补贴的重要依据。各有关直属企业和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市场信息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统计信息和市场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一是要切实加强收购统计工作管理,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要求,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各直属企业和收储企业要做好收购统计原始凭证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务必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与规范。二是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据实进行统计处理。要做好分品种、分等级统计工作,数量和质量情况务必与收购原始凭证相一致,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因验收不合格退出统计库存的,直属企业要以正式文件上报分公司,说明有关情况并附相关质量检测报告,经分公司报请总公司批准后再作调整,调整追溯到收购入统当月,并重新上报所涉及月度的报表。已经上报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确需调整的,要书面说明原因,由直属企业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分公司,经分公司上报总公司批准后进行调整。
为及时掌握收购进度,预案执行期内收购进度实行日报。各委托收储企业每天要将本库及所属实际储存库点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当期实际收购数量报直属企业,并按《预案》要求每5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局。直属企业将本库(含分库、粮源基地和租赁库点等)及委托收储企业收购的中晚稻数量汇总后报分公司,同时5日收购进度抄报地、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发行二级分行,便于核对。具体报送时间为:日报于次日上午12时之前,五日报于当期后第一天12时之前,月报于月后三日前上报。
中晚稻《预案》执行期间,各有关直属企业要做好片区粮食市场监测和价格报送工作。一是执行 “价格二日报”制度,自启动之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在此期间确定为价格采集点的报价库点,每周逢一、三、五中午12:00时前及时登录中华粮网报价系统上报监测结果。中晚稻收购价格为当地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等挂牌收购的(当年生产的、国标中等品、标准水分)价格,各报价点要认真做好报价工作,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和准确;二是有关粮油市场价格走势、收购期间政策执行情况、影响市场波动的行情信息等,各有关直属企业也要及时上报分公司。
(四)规范操作,严格执行质价政策。分公司按照《关于统一国家政策性粮油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的通知》(中储粮[2012]739号)要求,统一设定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质价政策公告牌和停收公告牌样式(见附件3、4),各直属企业要按此规格和样式制作并发放给承担收储任务的委托收储企业及其收购点,开展收购和停止收购时相应进行公告。
委托收储企业要在收购现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收购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执行时间和相关举报电话等信息。摆放中晚稻等级标准参考样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库点检验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在进行中晚稻收购检验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质,有条件的收储库点要实行“盲检”,确保检测结果客观公正,不得随意凭感官进行检验。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必须是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不得擅自放宽收购标准。对于非标准品中晚稻,要严格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增扣量。对杂质超标的粮食,必须使用清杂整理设备进行处理,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清杂设备没有配置到位的库点不得启动。对水分超标的粮食,有条件的库点要积极为农民提供整晒场地,鼓励农民积极整晒提高收益。水分超过15%和稻谷不得直接入仓。收购的中晚稻必须分等分仓储存,不同等级的不得混存,不得露天储存。
直属企业要向委托收储企业提供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收购过程中,收储企业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如有违规行为,立即停止当期收购,取消其今后政策性粮食收储资质。
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以次充好、以陈顶新、收“转圈粮”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对收储企业出现“转圈粮”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委托收储企业要提前做好空仓验收和陈粮登记,收购启动后要求委托收储企业报告陈粮流向,出现“转圈粮”的一律取消资格,并按预案规定严肃处理。地方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宣传,引导农民加强整晒,交新粮、交好粮。收储企业要严格对收购现场质量检验把关,发现陈粮以及陈粮掺混的坚决退回,并做好退车记录留存备查。
(五)严格标准,把好收购验收关。验收是确保收购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的关键环节,责任重大。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共同制定验收方案,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一是明确验收单位并落实验收责任。质量验收由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级分行三家共同组织,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由分公司质检中心进行验收;其他企业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由直属企业、地方粮食局和农发行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包括分公司质检中心)进行质量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直属企业要建立质量验收档案,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建立验收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如验收出现较大争议,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商解决,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或分公司质检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质量复检,根据复检报告作出裁决。收购工作结束后,省级粮油检测机构要对中储粮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和地方企业收购的中晚稻进行逐仓检测。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稻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防流入口粮市场。二是严格验收程序,并把握验收节奏。粮食收满一仓后,委托收储企业要及时平仓,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整仓扦样和检验,依据检验质量结果及时提请验收机构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可以采取满一仓验一仓、分期分批验收等方式进行,不要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坚持谁验收、谁扦样,不得委托被检库点扦样、送样。如发现验收质量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或验收等级与账面收购等级不相符等情况,必须责成收储企业及时整改,并暂停发放贷款。对于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出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库存统计,并由直属企业、地方粮食局和农发行共同负责收回贷款本息和补贴。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新陈粮掺混或先购后转等行为来套取费用补贴的委托收储企业,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中晚稻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直属企业、地方粮食局和农发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并收回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企业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直属企业、地方粮食局和农发行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违规企业属于直属企业的,由分公司追究直属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其他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社会企业的,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从事政策性业务。
对委托收储企业在收购、验收、保管、出库过程中因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造成损失的,以及验收不合格退出最低收购价库存的,由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追缴收购贷款资金和已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属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分公司负责赔付;属其他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单位)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负责赔付;属其他委托收储库点的,可用当事企业的所有保证金进行赔付,并扣除其相关费用补贴。
(六)严密监管,确保中晚稻储存安全。直属企业、地方粮食局和农发行三家共同组织对委托收储企业收购的粮食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与委托收储企业签订《政策性粮食仓储保管合同》,明确各方权责利关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实行三方共同监管。并按要求落实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县内企业联保、履约保证金制度。要全面落实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到货位的要求,全力抓好仓储监管和风险防控,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不折不扣地执行驻库监管,同时严格落实巡查要求,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要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粮情测控系统以实现远程监控强化监督。直属企业、地方粮食局和农发行三家要成立监管领导小组,共同协调,向每一个委托收储企业派驻监管员,专职负责所驻企业的全部监管工作。要切实发挥三家共同监管的作用,多管齐下,确保政策性粮全部置于有效监管之下。
(七)密切配合,实行全过程监管。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涉及定点、收购、验收、储存、销售或调拨出库等多个环节,要注重各环节、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严把各个关口,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最低收购价收购整个业务过程的真实、合规。根据《预案》和相关文件要求,中储粮、地方有关部门和农发行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对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过程中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地农民售粮意愿,市场价格及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意见和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收购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服务等工作,监测中晚稻市场价格,对委托收储企业及所属库点收购活动、统计制度执行、兑付售粮款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储粮安全等情况;各级农发行要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收购资金需要及信贷资金安全;有关直属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库点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
收购期间,省直有关部门将与农发行省分行、分公司组成巡查小组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单位密切配合,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巡查、督察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收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市(县)物价、农业、粮食等部门、农发行及直属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对收储企业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套取补贴、收“转圈粮”和阻碍出库等违规违纪行为,必须按照《预案》、总公司《政策性粮油管理办法》和《直属企业政策性粮油销售出库违规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确保国家政策严格落实。
(八)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今年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十分繁重,有关直属企业及委托收储企业要抓好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和督导工作,坚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委托收储企业要优化收购流程,提高收购效率,缩短农民售粮等候时间。要积极推广非现金结算,方便农民结算粮款。安排保安人员维护收购现场秩序,加强售粮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进出路线并通过明显标识、平面图或加派专人指挥疏导,保证库区作业有序,提高收储效率,确保现场人员安全和交通安全。有条件的委托收储企业要充分发挥一站式服务大厅的作用,为售粮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预案》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坚决杜绝收购中违规行为的发生,尽最大努力避免出现“卖粮难”,确保国家各项收购政策落到实处。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预案》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
1、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湖北省2014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名单
3、2014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4、2014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停收公告牌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物价局                       农发行湖北省分行
2014年9月25日
Tags: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