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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
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2-11-14 09:19:25 来源: 作者: 【 】 浏览:580次 评论:0
各企事业单位,纳入统计管理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
遵照《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鄂粮办[2012]56号)的统一布署,决定在全市粮食行业范围内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粮食流通统计质量,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粮食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部门统计公信力提供有利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
纳入统计范围的各类粮食(含油脂,下同)经营加工企业,具体包括: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国有、民营粮食经营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各类企业2011年以来的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粮食统计报表报送情况,以及有关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主要检查内容:
1、经营台账建立情况。各类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资料保存是否齐全,台账填写是否规范,台账数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漏记、错记等问题。
2、统计报表报送情况。各类企业是否依法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迟报、拒报统计报表等问题。
3、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有关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业务的统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粮油统计账与保管账、会计账是否账账相符,重点检查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粮油委托收储企业是否存在重报、错报、漏报等问题。
4、统计制度落实情况。粮食统计机构、人员情况,统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资料的整理和保管情况等。
三、方法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2年8月上旬开始,至9月末结束。分为自查、复查、抽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8月上旬)。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各企业要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自查工作表。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查找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补齐遗漏的统计资料,修订不正确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复查阶段(8月中下旬)。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粮食局将组成检查工作组对各类粮食企业进行复查。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委托收储企业必查,对重点非国有企业和重点转化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重报、错报、漏报等问题。
(三)抽查阶段(9月)。国家粮食局和省粮食局将组成抽查组,按照“找准问题、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迎接国家粮食局和省粮食局的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为切实做好我市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市粮食局成立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潘德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孟宪群同志担任,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调控科。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市粮食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活动,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检查内容落到实处。要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阶段的各项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不走过场,取得预期的成效。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建立粮食统计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粮食局将责成被查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给予暂停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行政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各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统计基础建设,稳定统计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全面提升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水平。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