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
鄂州樊口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管理制度
鄂州樊口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管理制度 为规范粮库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粮库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时间 1、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2、每日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季节变化按综合办公室通知执行。 二、考勤管理 1、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考勤管理负全责,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考勤管理进行审核监督。 2、职工上下班实行签到制度,每天上午、下午到班及下班后按要求及时签到、签退。 3、外围工作人员考勤由所在地负责人管理,办公室每星期不少于1次进行考勤抽查。 4、职工因公外出办事无法签到、签退的,由科室负责人当日签署《免签单》交办公室,因私请假以审批后的《请假单》为依据。 5、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按旷工处理: (1)迟到、早退或未经请假缺勤1小时以上; (2)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末获批准而擅自离岗; (3)各种假期无正当理由无故超假或续假未被批准; (4)虚报请假事由,伪造请假证明。 6、迟到、早退每次扣发5元,旷工每次扣发50元,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经教育后仍无改变,按自动离职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及奖励。 7、考勤结果与工资挂钩按月兑现,并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奖励的依据。每6个月迟到、早退累计达30次以上扣20%比例半年奖励,累计超过60次的无奖励。旷工1次折算迟到3次计算。 8、对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且事假累计不超过10天的职工,给予全勤奖励,具体标准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假期规定 1、婚假 法定婚假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2、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或直接抚养的旁系亲属)死亡,可给假3天,如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假期2天;旁系亲属死亡,可给假1天;其它亲属死亡,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3、生育假 (1)女职工产假98天,已婚女职工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男职工的妻子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享受10天护理假。 4、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实行长效节育手术,给予术后休假5 天; (2)女职工生育一孩自然流产的,给假30天; (3)女职工生育一孩后实行长效节育措施失效的,第一次出现计划外怀孕的,给予休假 15 天,第二次出现计划外怀孕的,作病假处理。 5、以上除丧假外的假期中,如遇法定节假日,不另外加假。在规定的假期内视同出勤,超过规定的假期视同事假处理。 四、请假规定 1、职工因事、因病请假由本人申请按程序、逐级报批。副科长及以下人员请假在1天内,由科长批准,请假在3天以内的报分管经理审批,超过3天的报经理审批;科长请假2天内由分管经理审批,超过2天由经理审批。 2、职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按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特殊情况(本人或家属发生急、重病和意外重大事情)不能事前请假或延长假期时,应先用电话报告,事后必须补办手续。经批准的《请假单》交综合办公室,作为考勤依据。事先未请假或未批准而休假的作旷工处理。 3、职工因事请假,每次最多不超过一周,请假超过1天按实际天数每天扣除工资30元。如遇特殊情况请假达到1个月(含周六、日)或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及福利,全额承担“五险一金”。年实际请假天数累计达到30天以上,按实际天数扣发半年及年终考核奖励。 4、职工经批准参加业余学历(指大专以上自学)、与岗位位相关职称资格学习,考试前出具有关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作为单位对职工学习的鼓励,考试期间视同出勤。 5、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具备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的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条方可请病假,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无诊断证明和病假条按事假处理。员工连续休病假,其医院证明材料应具有连续性和真实性,如有虚假或伪造按旷工处理。 6、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时间非住院超过3天、住院超过10天,每天扣除工资20元;超过30天按病假工资支付,发80%基本工资;超过3个月停发病假工资,发疾病救济费,相当于基本工资70%。 五、加班规定 1、单位安排非工作时间守岗者为值班,经领导决定或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者为加班。 2、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自愿可以选择补休或领取加班费。 3、加班作补休安排的,按照加班1天补休1天,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每7小时补休1天。需调休经本人提出申请,当月加班,当月安排调休,不可累计。副科长以上人员的调休必须经分管经理同意后执行。 4、各科室于加班后第二天上午将加班统计报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从即日起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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